疲劳驾驶规定: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:即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,对违反法律规定的,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罚;
连续驾驶普通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6分,罚200元;
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,罚200元。